所屬欄目:大明帝國
自古以來,偵辦案件、審理和判決過程中非法用刑是見怪不怪的常事,明朝也不例外。譬如挾棍之刑,只有錦衣衛(wèi)才有,但一般也是設(shè)而不用。景泰二年(1451),有個巡撫御史叫趙縉的心如炭黑,恪守有權(quán)不用過期作廢和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 ......(本文共 1330 字 ) [閱讀本文]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