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王朝對澳門葡萄牙居民案件的審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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澳門葡萄牙居民中間發(fā)生的民事和刑事案件,一般由葡人“自治”機構審理,中國地方官府不加干涉。但遇到危及澳門的商務經(jīng)營和社會治安的重大案件,澳葡又無力處置的,則由中國方面處置。如,澳門葡人發(fā)生一案件,其首犯被澳葡萄 ......(本文共 540 字 )     [閱讀本文] >>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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