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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制度史 共有 214 個詞條內容

一、立戶條件及限制

    秦漢時期立戶的主要條件有三:一是階級所屬,這主要是貧富之分;二是身份與職業(yè)情況,這與階級有關,但又不是一回事;三是居住情況與財產關系。奴婢不得立戶 秦漢時期土地私有制已占主導地位。主要根據(jù)對土地占有的不同情況,社...[繼續(xù)閱讀]

戶籍制度史

二、戶的分合

    父子分異 戰(zhàn)國時,商鞅在秦國變法,內容之一就是父子分異,發(fā)展個體小家庭。如秦孝公三年(前359)頒令: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,倍其賦。[1]這里的“二男”可有多解,即一父一子為二男,或一父有二子為二男,或一父另有一子已成年為二...[繼續(xù)閱讀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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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戶內成員間的關系

    戶主 在通常情況下,戶主與家長是一致的,由男性尊長充任。在特殊情況下,也有女性家長和戶主。如前述“巫兒”之俗和贅婿不能當戶主時。父家長即戶主的地位,高于戶內其他成員。首先,表現(xiàn)在對戶內財產的所有權和支配權上。戶...[繼續(xù)閱讀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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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戶絕及戶絕財產處理

    呂思勉先生在所著《中國制度史》的“宗族”章中說:秦漢以前有宗法。秦廢封建,宗法與之俱廢。蕭何定九章,乃變?yōu)閼舴āW诜ㄒ宰跒閱挝?。戶法以戶為單位。以宗為單?有小宗可絕,大宗不可絕之說。以戶為單位,無某戶可絕,某戶...[繼續(xù)閱讀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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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“客皆注家籍”

    西漢時,土地兼并已很嚴重,自耕農破產者日益增多。對破產脫籍的農民,統(tǒng)治者或采取強制手段限制流亡,或采取經濟手段招誘歸業(yè)入籍,在法律上,是不允許大戶人家蔭庇脫籍流徙之人的。到東漢時,脫籍逃流的農民數(shù)量日增,成為一個嚴...[繼續(xù)閱讀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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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戶的分合

    曹魏除“異子之科” 《晉書·刑法志》載,魏文帝時曾詔司空陳群等人改定刑制:刪約舊科,傍采漢律,定為魏法,制新律十八篇,州、郡令四十五篇,尚書官令、軍中令,合百八十余篇。其序略曰:……改漢舊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,……除異...[繼續(xù)閱讀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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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戶內成員間的關系

    與秦漢相較,該時期戶內成員間的關系中,女子地位的變化值得一敘。漢魏之時,犯大逆罪者之家,女兒雖已出嫁,入夫家戶籍,仍要受誅。據(jù)《晉書·刑法志》載,曹魏后期(據(jù)《通鑒綱目》,其事在魏高貴鄉(xiāng)公正元二年,即公元255年),大臣毋丘...[繼續(xù)閱讀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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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戶絕及戶絕財產處理

    北魏實行均田制時,有這樣的規(guī)定:諸有舉戶老小癃殘無授田者,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,年逾七十者不還所受。寡婦守志者雖免課亦授婦田。諸遠流配謫無子孫及戶絕者,墟宅、桑榆盡為公田,以供授受。授受之次,給其所親;未給...[繼續(xù)閱讀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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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戶與同居、家

    在唐律中,這是三個內涵相近、外延不等的概念。與立戶規(guī)則有直接的關系。同居 在唐律中,有關同居的條文很多,其中有代表性的是兩條。一是《唐律疏議·名例律》中“同居相為隱”條,疏議曰:同居,謂同財共居,不限籍之同異,雖無...[繼續(xù)閱讀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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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戶的分合

    隋令大功以下親析籍 據(jù)《隋書·食貨志》,隋文帝統(tǒng)一全國后,當時華北平原東部一帶,尚承襲北齊遺風,大約有十分之六七的人巧偽奸詐、游手好閑,各地有不少人在戶口登記中詐老、詐小,規(guī)避租賦。于是,大約在開皇三年至九年間(...[繼續(xù)閱讀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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